大理:鼓励收购存量房作为保障房或人才房,去化周期超24个月的县市不再新建保障房
202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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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实施意见》提出,加快构建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主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鼓励收购存量房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或人才住房,住宅商品房去化周期超过24个月的县市、大理经开区,除产业园区内部配套和离县城(主城区)较远的镇区外,不再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等项目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可提供存量房屋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原则上不再新建回迁安置房,优先采取市场购买方式安置。支持民营房企与国有企业联合组建保障性住房运营公司。(大理州人民政府网微信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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